通知公告

首页 > 通知公告 > 关于加强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”的通知

关于加强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”的通知

时间:2014-03-31 作者:丁坚强 分类:通知公告 浏览次数:2069次

由于近期时常出现丢失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”(以下简称“外经证”),以及外经证到期后多次通知未及时返回续期,给公司同时也给项目本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。现公司为规范外经证办理,提高公司工作效率,降低各个分公司及项目完税难度,同时更为了不影响各项目及分公司工程款的回收效率,故将外经证的管理办法修订通知如下,望各项目及分公司负责人予以配合。

一、各项目部在取得与业主的施工合同后,应主动与公司财务部联系,沟通办理外经证事宜。外经证办理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,超出时间后,除印花税完税时需缴纳滞纳金外,可能还会造成外经证办理困难的情况。

二、办理新开外经证时,应及时提供外经证所在外出经营地(具体到税所),开立后应及时到当地税所进行登记(税务局规定10天内),避免有纰漏无法解决。

三、外经证开发票及完税后,应及时将发票记账联及完税凭证返回公司,以免因为丢失造成罚款。

四、外经证有效期为半年(具体以其实际到期时间为准),如果有效期内发票未开具完,应在到期前15天内到当地税务所盖章后,返回公司两份进行续期。如到期前还未返回,将罚款200元;逾期10天未返回,将罚款500元;逾期20天仍未返回,如果因此影响该工程的款项回收,各项责任由该责任人全部承担。

五、外经证合同金额全部开完发票并完税后,应及时在当地税务所注销后,返回公司所在税务局进行注销。

六、如果工程结束后,结算金额大于合同金额时,请合作方将与业主的结算单原件送到财务部办理外经证金额追加(结算单须由业主方加盖公章)。

七、如遇外经证、发票或完税凭证丢失,公司将进行罚款,每份2000元。还望各项目务必保管好相关凭证。

八、财务审计部电话:0371-68220018。在遇到涉税相关问题时,还望及时进行沟通。

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,自201441日起开始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4331